成功案例
法律小學堂
讀者韓先生問: 我在1994年用畫換了1間獨棟2層樓房,之後向銀行貸款400萬元,約10年時間我付了300多萬元後,因種種原因搬家,房子也被拍賣220萬元,最近法院突然說我還欠銀行700多萬,要查封財產,我用字畫、現金抵扣後,大概還差400萬元,請問銀行從沒通知我還有欠款,現在突然這樣查封,我該怎麼辦? 律師王杏文: 依讀者來文所述,當年貸款400萬元後,陸續已付了300多萬元,一般來說,扣除利息部分,原來的貸款本金應仍有數10萬元甚至近百萬元還沒有清償,多年本利加總後金額確實可能大幅增加。 確認債權額再執行 至於讀者的房子後來拍賣得款220萬元時,因為可能有其他稅金及程序費用優先受償,拍賣價款先用來償還這些優先債權,最後剩下可以用來清償貸款的部分,可能就遠低於150萬元,若再經歷欠款利息不斷膨脹後,讀者所欠的數額確實可能相當可觀。至於為何數額會膨脹到700多萬元,可能原因是讀者除貸款外,仍有其他筆欠款比如稅金、其他銀行或自然人等各類其他債權人,也一併依法律程序要求讀者償還,此時,建議讀者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以明瞭究竟積欠何筆欠款以及欠款數額,若閱卷後發現債權人向法院陳報的債權不實在,可另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先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等債權額確認後再進行執行程序。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11月05日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法律協會關心您 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讓專業團隊來協助您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每件個案都有不同案情,詳談便於我們了解狀況,給予適當協助。
讀者劉先生問: 1995年我幫前妻當房貸的連帶保證人,1999年2人離婚不久,房屋被法拍,但法拍後仍短少約170多萬元,前妻置之不理,直到去年債權銀行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我的薪資,前妻才聲請更生。請問,若前妻更生通過並開始還款,我的薪資還會被扣嗎?我也可以聲請更生或有其他方式避免被扣薪嗎? 律師王如玄答: 讀者在1995年擔任前妻房貸的連帶保證人,就房貸債務即為須負全部履行責任之「共同債務人」,而與債務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 依照方案進行還款 所以,讀者前妻更生通過並依更生方案定期還款,債權銀行依舊可以對讀者名下資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就短差的債權餘額聲請強制執行,如扣薪等。因此,如果讀者前妻在更生裁定通過後,仍不履行債務,讀者還是可能因為連帶保證的關係,被強制執行扣款。 依讀者提問中描述,與前妻就房貸債務為共同債務人,讀者應屬《債清條例》第2條規定的「消費者」,如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又合於「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的要件時,讀者可依《債清條例》聲請更生,並按照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進行還款而免遭到扣薪。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9月30日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法律協會關心您 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讓專業團隊來協助您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每件個案都有不同案情,詳談便於我們了解狀況,給予適當協助。
不具名讀者問: 幾年前交友不慎成為卡債族,一直沒處理,如今我與開公司的男友論及婚嫁,請問我們結婚後,銀行會來查我先生的財產嗎?我怕影響他的公司營運,我們是不是要簽立「夫妻財產分開」?該怎麼簽才會在法律上有效? 律師邱怡瑄答: 依《民法》規定,如果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原則上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目前法定夫妻財產制,就債務清償責任,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夫妻各以自己的財產清償他方的債務時,雖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申請分別財產制 因此,縱使讀者婚後,債務不會成為先生的債務,甚至先生協助讀者清償後,還可以向讀者請求償還,銀行並不會去查讀者先生的財產,如果銀行無正當理由調查先生的財產,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如果,讀者仍然不放心,可以在結婚前或甚至在結婚後,與先生約定「分別財產制」,建議讀者除以書面簽訂外,應依《民法》至法院登記,才能對抗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如銀行),否則如果沒有登記,第三人可以主張夫妻財產契約對他不生效力。 讀者可從司法院網站下載,或到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詳實填載後,準備雙方財產清冊、身分證件等相關文件,親自或分別委任代理人到住所地的法院服務中心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並即可辦理登記。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5年01月16日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法律協會關心您 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讓專業團隊來協助您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每件個案都有不同案情,詳談便於我們了解狀況,給予適當協助。
提款卡交付他人 恐涉幫助詐欺 不具名讀者問: 我先前接到代辦公司專員電話,說可以幫忙核貸,我需要5萬元,對方說要做財力證明,但是怕我提款,所以要我快遞提款卡跟存摺、身分證影本給他們,後來我被通知帳戶列為警示,才發現曾有5筆、總數7萬元的款項匯入,但都馬上被跨行提領。請問,我是否會有詐欺前科?如何能讓事情傷害降至最低? 律師吳雨學答: 依讀者來信敘述,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的幫助犯。 根據法院向來的見解,如台北地院104年度易字594、721、863號,以及台北地院104審簡上字121號等判決,是以一般人的社會觀點而言,提款卡、存摺和身分證影本等,這些都是有關個人金融財產的重要資料及文件,一般不會輕易交給外人來使用。 若和解多可判緩刑 如果將自己的提款卡、存摺以及身分證影本,出售、出租或提供給不認識的第三人來使用,應該可以預見這些證件,很有可能會被犯罪集團作為非法使用,雖未參與其他犯罪過程,但法律上仍會認為成立幫助犯,也就是為犯罪者添加助力,例如提供證件資料方便犯罪者行騙,作為掩飾及藏匿詐欺所得之用,會成立幫助詐欺罪。 在法院的實務判決中,如果行為人過去沒有犯罪前科,只要能夠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大多都會宣告緩刑,而若緩刑期間表現良好,等到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則不會留下前科紀錄的。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法律協會關心您 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讓專業團隊來協助您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每件個案都有不同案情,詳談便於我們了解狀況,給予適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