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懷輔導協會-協會成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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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Legal Knowledge

 

債務法律常識

 

Q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基本精神是什麼?

A:本條例的基本精神係於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利益之前提下,使因負擔多重債務而陷於經濟上困境的消費者,可與債權銀行前置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以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和解方式解決問題,如協商不成,亦可利用本條例所定重建型 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以謀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

 

Q2.

為何要制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A:現代社會消費金融發達,隨著消費者信用之發展擴大,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而    不能清償之問題即不免發生。此類事件雖可依現行破產法處理,惟現行破產法立法時之社會背景與現今社會經濟結構迥異,已不足因應社會需求及國際潮流;況消費 者通常為經濟上之弱勢者,其財產較少,債權債務關係亦較單純,自宜以較現行破產法更為簡單易行之程序處理其債務。有鑑於近年社會上積欠債務不能清償之消費 者為數頗眾,所衍生之社會問題日趨嚴重,亟待加速立法時程以謀解決,司法院乃邀集學者專家組成研修小組,以研修中之破產法修正草案所定消費者債務清理相關 規定為基礎,參酌外國立法例、國內外學說及實務經驗,密集研議,完成本消費者債務清理專法之草案。

 

Q3. 社會大眾宜以如何態度面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施行?

A:本條例的基本精神既係於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利益及防範道德風險之前提下,使因負擔多重債務而陷於經濟上困境的消費者,可與債權銀行前置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以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和解 方式解決問題,如協商不成,亦可利用本條例所定重建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謀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所以,聲請更生或   算之債務人,除應誠實報明其聲請前一定期間內之資產、負債及其變動狀況,俾債權人或法院 得以有效查核,以免引發浪費、投機、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等道德危險外,於更生履行期間或清算進行  期間,法院更應視情況對該消費者給予適當之生活程度限制 (§62Ⅱ、§89Ⅰ,具體限制內容宜由法官針對個案裁量之),使其能夠從中學習簡樸生活,培養合理的消費觀念,故社會大眾對本條例不    應  抱持欠債免還的不 切實際幻想。又如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有隱匿財產、虛報債務等不誠實情事,在更生程序將會被撤銷更生進入清算程序,且於清算終結後,原則上仍不能免責 (§76、   §134)。亦即,本條例的施行是要鼓勵債務人誠實面對其債務問題,並依其經濟能力來解決該問題。

債務人若對金融機構負欠消費借貸等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債務協商,若能與債權人協商成立,即可避免進入法院更生或清 算程序。蓋進入法院之更生或清算程序,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以後,即不得撤回其聲請,即使是聲請更生,倘若更生方案未能經法院裁定認可,亦只能進入清算 程序,將債務人之財產變價以清償其債務,最後又有可能發生不免責之情事。反之,倘已協商成立,則只要債務人繼續依該協商條件履行,債權人即應繼續受該協商 內容之拘束,不得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且債務人嗣倘依該協商條件履行完畢,債務人亦當然獲得免責(此種效果與債務人依法院認可之更生計畫履行完畢者相 同)。又其於履約過程中,既不會受到任何權利限制,更不會留下任何曾經破產、更生或清算的紀錄,更有利於其日後經濟生活之更生(此部分與依更生或清算程序 清理債務者相較,顯然更有利於債務人)。況協商成立者,無庸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更可節省債務人、債權人與法院之勞力、時間、費用,利人利己,實屬最 佳且可行之債務清理方式,值得債務人善加利用。

 

假如前置協商不成立,債務人欲向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亦宜先審慎考量其本身之身份地位、經濟能力與財務狀況後,決定究欲聲請更生或清算以清理其債務 (此時宜審慎考量:是否不欲其公私法上資格或權利受到限制?有無不得聲請更生之情事?無擔保及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有無逾新台幣1,200萬元?其有無固定收 入?其供清算分配之財產總額,是否已逾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Q4. 面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施行,民眾應知何事?

A:如果負債超過財產總額,當然就屬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債務人發生被裁員、生病等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多之情形,已經沒有餘力還款者,也可以算是「有不能清償之虞」我的房屋向銀行設定抵押

 

Q5.貸款400萬元,另外信用卡債務和小額信貸債務又欠300萬元、民間債務又欠100萬元、地下錢莊200萬元(無設定擔保),我可以聲請更生嗎?

A:債務人必須是無擔保或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若是債務過大,更生程序對債務人而言就沒有實質上的幫助,此時就不適宜向法院聲請更生,而必須聲請清算。案例中房貸400萬元屬於有擔保債務,而信用卡卡債小額信貸及民間債務屬於無擔保債務,由於無擔保債務並未超過1200萬元,因此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

 

Q6.一定要向銀行借錢或信用卡債務還不出來的人,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本案例並未規定僅限於銀行之消費借款或是信用卡債務,因此只要是負有債務並符合本條例要件的人,都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Q7.我已經被法院強制扣薪三分之一,還能參加更生法案嗎?

A:依照目前的法令規定,無論是否被扣薪三分之一,只要有心處理債務,當然可以參加更生法案。

 

Q8. 我欠銀行債務,目前我的房子已經被銀行假扣押,也來貼封條了,那我有機會可以保住我的房子嗎?

A:聲請更生程序,可以聲請債務人財產保全程序,在保全處分期間內,不用擔心財產被處分。

 

Q9.我可以自己去法院聲請更生程序,如果真的不行,再請律師協助我處理,這樣行的通嗎?

A:聲請債務清理法更生,一個人一生只有一次聲請機會,所以建議要詳加了解並把握機會。而且因為避免更生法案遭債務人濫用,產生道德風險,所以有嚴謹限制。只要真的有心想處理債務,應由專業律師給予評估及建議。

 

Q10:我已經向銀行公會申請債務協商了,但是我每個月都是透支在繳錢,銀行又說我不繳錢就會毀諾,我還要繼續繳下去嗎?

A:依照目前三讀通過的債務清理條例,協商不成立是聲請更生或清算之要件,或協商後有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履行始有重大困難者,才可聲請。但是如果長期透支,或是協商已經毀諾,應尋求律師專業建議與債權銀行處理,或向金管會尋求協助。

 

Q11.銀行和新聞都說債務委託律師處理是沒用的,甚至是騙人的,我真的很怕被騙,但是我實在是繳不出來了,卻又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這些債務?

A:立法院院會已於96年6月8日三讀通過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濟陷入困境的債務人都可以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處理債務,對卡債族來說,等於多了一條處理債務的管道,這項法案將於總統公佈後九個月實施,所以律師為您處理債務是依法行事。

 

Q12.我的工作是軍公教人員,我可以申請更生嗎?

A: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只要有心處理,並無職業限制,但應尋求專業律師建議評估。

 

Q13.何謂更生、清算?如何申請?

A: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可進行職權調查債務人財產後,協調更生方案,使債務人盡力清償債務後,獲得重生機會。 「更生」就是債務人提出一套償還計畫,例如:每月還多少、還多久、還幾成按照自己能負擔起的能力,經債權人會議,再經法院裁准後,開始履行承諾,執行完畢,債務即一筆勾銷。 「清算」即簡易破產程序,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由法院清算債務人財產,迅速處理分配給債權人,債務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法院裁定清算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也屬被清算之財產,而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應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止滿5年,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總之債務人在利用債清法清理債務之前,應慎重判斷此法之優劣,衡量是否依債清法處理債務問題,雖然債務人可減免部分債務; 但卻也加重其他義務與限制 。 ●向最大債權提出前置協商→取得協商不成立證明→遞狀至法院聲請更生→更生程序開始→提出還款計劃書→召開債權人會議→更生認可→公告→依還款計劃〈債權比例〉按時攤還【註//程序當中可能:補正、陳報、異議、說明、訊問、出庭】...法協讓債務更生成為可能

 

Q14.更生需要出庭嗎?透過更生能夠保住房子嗎?能夠不用扣薪嗎?

A: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制定目的主要是希望有別於過去冗長的破產程序,為民眾建置一套快速、簡便的程序清理個人之債務,因此更生或清算程序原則上不需要經常開庭,程序也較破產程序簡便許多,但是目前各地方法院作業方式均不完全相同,法院在認為必要情況下,仍可能傳喚債務人出庭例如:

一、法官就案情認為有需要到庭說明,也可能請關係人出庭。

二、針對更生方案之內容勸諭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到庭互相達成共識。

三、法院認為有必要召開債權人會議,債務人也必須出席債權人會議來說明並且答覆法院監督人,管理人或債權人的詢問。

四、若債權人對於法院裁定不服,並於法定期間抗告,債務人也必需遵從法院的傳喚出庭,顯然在聲請更生或清算過程中,因為法院的需要或法律的規定債務人有可能必須出庭說明。

 

或是出席債權人會議但不需過於緊張,只要債務人能夠具體而完整的回答法院的詢問,並提出合理又合法的說明及理由,法院多半都能接受,反之若是債務人對於法院的傳喚不予理會,將會被法院裁定駁回聲請,而在更生程序中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遵守法院的裁定或命令而影響更生程序進行者,可能被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此建議債務人應需配合法院的命令提供資料及出庭說明。 「自用住宅特別條款」只要債務人房貸逾繳情況不到3期,即可向房貸銀行申請,並給予最長展延4年的優惠,重點是房貸當事人抵押的必需是自用住宅,無論是協商過程中或是已經到法院申請更生,債務人還是要準時繳房貸因為只要債務人有遲繳狀況,依法房貸銀行有權利將房子查封拍賣,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間,無擔保債權人對房子進行拍賣者,可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由法院裁定對債務人的財產施以保全處分,禁止所有的債權人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在聲請更生程序時可以同時聲請保全處分程序,經由法院審理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但是為了債權人公平受償原則,若債務人僅有薪資收入。已扣押之薪資將無法取回,仍需扣押在公司手中直到裁定開始更生後才能解除扣押。

 

Q15.

有保人能更生嗎?我是老闆能更生嗎?欠朋友錢能更生嗎?

A: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另第58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如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得列席債權人會議陳述意見,法院並會將債權人會議日期及更生方案內容通知前項之人。 本條例所稱之消費者係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項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下者,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求,以命令增減之,因此只要你是每月營業額平均20萬元以內的老闆都符合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條件。 例外如果你是股東,依據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察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只要是以上身份你即必需提報每月營業額低於20萬元方可聲請更生或清算,消債條例亦沒有規定,僅限制金融機構之債權,因此無論是別人欠你錢或你欠別人錢或者保證債務都要呈報予法院,經由法律裁定來解決債務

 

 

Q16. 如何確認我欠銀行多少錢?如何叫銀行停止計算利息及違約金?

A:可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債清專用信用紀錄,也可以向銀行申請自己的歷史交易紀錄,如果認為銀行或聯徵中心的計算有錯誤,必須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中向法院提出爭執,由法院來裁定,債務人一旦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所有的利息及違約金會變成『劣後債權』所以雖然繼續計算,但是受清償或分配的機率很低,債務人無須擔心

 

Q17.如果銀行已經債權外賣給AMC,我還可以聲請更生嗎?自己都搞不清楚如何確認債權沒有遺漏?

A:可以!消債條例所處理的債權包括全部債權,並不限以銀行債權,債務人提出聲請時應盡量陳報所有債權人,金融機構債權人可以經由聯徵中心紀錄加以確認,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則由債務人自行陳報,若有遺漏法院仍會公告請債權人前來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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