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94年用畫換了1間獨棟2層樓房,之後向銀行貸款400萬元,約10年時間我付了300多萬元後,因種種原因搬家,房子也被拍賣220萬元,最近法院突然說我還欠銀行700多萬,要查封財產,我用字畫、現金抵扣後,大概還差400萬元,請問銀行從沒通知我還有欠款,現在突然這樣查封,我該怎麼辦?
律師王杏文:
依讀者來文所述,當年貸款400萬元後,陸續已付了300多萬元,一般來說,扣除利息部分,原來的貸款本金應仍有數10萬元甚至近百萬元還沒有清償,多年本利加總後金額確實可能大幅增加。
至於讀者的房子後來拍賣得款220萬元時,因為可能有其他稅金及程序費用優先受償,拍賣價款先用來償還這些優先債權,最後剩下可以用來清償貸款的部分,可能就遠低於150萬元,若再經歷欠款利息不斷膨脹後,讀者所欠的數額確實可能相當可觀。至於為何數額會膨脹到700多萬元,可能原因是讀者除貸款外,仍有其他筆欠款比如稅金、其他銀行或自然人等各類其他債權人,也一併依法律程序要求讀者償還,此時,建議讀者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以明瞭究竟積欠何筆欠款以及欠款數額,若閱卷後發現債權人向法院陳報的債權不實在,可另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先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等債權額確認後再進行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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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交友不慎成為卡債族,一直沒處理,如今我與開公司的男友論及婚嫁,請問我們結婚後,銀行會來查我先生的財產嗎?我怕影響他的公司營運,我們是不是要簽立「夫妻財產分開」?該怎麼簽才會在法律上有效?
依《民法》規定,如果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原則上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目前法定夫妻財產制,就債務清償責任,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夫妻各以自己的財產清償他方的債務時,雖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因此,縱使讀者婚後,債務不會成為先生的債務,甚至先生協助讀者清償後,還可以向讀者請求償還,銀行並不會去查讀者先生的財產,如果銀行無正當理由調查先生的財產,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如果,讀者仍然不放心,可以在結婚前或甚至在結婚後,與先生約定「分別財產制」,建議讀者除以書面簽訂外,應依《民法》至法院登記,才能對抗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如銀行),否則如果沒有登記,第三人可以主張夫妻財產契約對他不生效力。
讀者可從司法院網站下載,或到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詳實填載後,準備雙方財產清冊、身分證件等相關文件,親自或分別委任代理人到住所地的法院服務中心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並即可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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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款卡交付他人 恐涉幫助詐欺
不具名讀者問:
我先前接到代辦公司專員電話,說可以幫忙核貸,我需要5萬元,對方說要做財力證明,但是怕我提款,所以要我快遞提款卡跟存摺、身分證影本給他們,後來我被通知帳戶列為警示,才發現曾有5筆、總數7萬元的款項匯入,但都馬上被跨行提領。請問,我是否會有詐欺前科?如何能讓事情傷害降至最低?
律師吳雨學答:
依讀者來信敘述,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的幫助犯。
根據法院向來的見解,如台北地院104年度易字594、721、863號,以及台北地院104審簡上字121號等判決,是以一般人的社會觀點而言,提款卡、存摺和身分證影本等,這些都是有關個人金融財產的重要資料及文件,一般不會輕易交給外人來使用。
若和解多可判緩刑
如果將自己的提款卡、存摺以及身分證影本,出售、出租或提供給不認識的第三人來使用,應該可以預見這些證件,很有可能會被犯罪集團作為非法使用,雖未參與其他犯罪過程,但法律上仍會認為成立幫助犯,也就是為犯罪者添加助力,例如提供證件資料方便犯罪者行騙,作為掩飾及藏匿詐欺所得之用,會成立幫助詐欺罪。
在法院的實務判決中,如果行為人過去沒有犯罪前科,只要能夠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大多都會宣告緩刑,而若緩刑期間表現良好,等到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則不會留下前科紀錄的。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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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借友刷沒付 要負清償責任
讀者問:
我的信用卡借朋友刷了14萬元,因他未繳費,我接下來會面臨哪些問題?因為當初借錢給朋友時沒有借據,我現在可以告對方向他討錢嗎?另外,何謂存證信函?
律師答:
信用卡發卡機構通常會與信用卡持有人簽訂契約,約定信用卡僅能由持有人自己使用,但如果因信用卡遺失或遭盜刷,持有人能證明非其刷卡,或簽單上簽名明顯非持有人者,則持有人無須負責該消費金額。
本件讀者將信用卡借給友人使用,如否認曾授權友人刷卡,雖讀者可能無須對非其簽署之簽單金額負責,但友人可能因此吃上偽造文書官司。如讀者承認借友人刷卡,則應對簽單金額負清償責任。至於讀者與友人並非成立借貸關係,讀者償還刷卡金額14萬元後,得以其他契約法律關係請求友人償還,與有無借據並無影響。
存證信函為保存證據
最後,存證信函,其實就是「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是一種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的一種證明函件,寄件人只要透過郵局寄發存證信函,如果對方確實收到,寄件人即可掌握該項證據,而可於日後法院訴訟時提出,因此存證信函的最大功用為保存證據。
而存證信函之內容,通常是法律規定發函人需為一定之行為,為避免口說無憑,所以以存證信函之方式證明,因此多為表明一定的立場,或為一定的意思通知,或為一定的意思表示。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8月01日【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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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債務欲拋棄 須先以遺產清償
不具名讀者問:
丈夫辭世,我可以主張拋棄繼承,直接給兒子繼承嗎?在繼承同時也有債務問題,表面看起來土地價值大過於債務,不過都是家族持份共同擁有,兒子是否可以捐贈給財團法人做公益使用,同時將銀行欠款一併視同拋棄呢?
律師呂紹宏答:
《民法》現行繼承制是採「全面限定繼承」,白話點說,就是在財產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其餘的債務繼承人,並不用拿自己的錢為清償責任。
捐地避債不可行
就讀者的第一個問題,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都是繼承人。讀者若有意拋棄繼承,應分別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即非繼承人,若此時除兒子以外,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人就只剩下兒子。
因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必須先清償債務後,剩餘才由繼承人來繼承,在法律上,並不能如讀者所述,將土地贈與給財團法人並拋棄欠款。如果繼承人在還債以前,處分被繼承人之財產,依照《民法》第1163條規定,可能會被認定「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而無法主張限定繼承,就必須以自己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總的來說,任何繼承人都可以聲明拋棄繼承,之後到底遺產價值多少,以及負債多少都無關拋棄繼承之人的事。如果未拋棄繼承,則被繼承人財產應先用來償還負債,其餘才由繼承人繼承。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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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債 可採限定或拋棄繼承
阿吉問:
我的母親生前因在政府土地上做生意4、5年,現在她去世,政府仍發文要求繳交「不當得利」款項,因金額不小,對家人是一個很大負擔。請問律師,我們應如何處理,或者可以辦理拋棄繼承解決此事嗎?
彭志傑律師答:
民法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已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的繼承制度。
舉例說,如果被繼承人遺產合計總價值為100萬元,被繼承人所留下總債務為120萬元,則繼承人全體僅以所繼承遺產總價值100萬元為負擔清償總債務最高金額,超過100萬元部分,繼承人全體無須以其自身所有財產來清償。至於清償程序,可以參照民法第1156條至第1164條等規定。
因此,繼承人如果確定被繼承人所留下債務,大於留下財產的價值,為省去限定繼承後須進行的清償程序,可以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明訂在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眾可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本文由浩翔法律事務所彭志傑律師解答,記者楊國文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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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被扣薪 可和銀行協商
讀者問:
我先生曾幫朋友作保車貸,不知道朋友未繳錢,2008年,銀行提告,並以執行命令扣我先生薪水,我先生還了2年多還清30萬元,銀行卻又說還欠47萬元,因為之前還的只是利息、違約金。請問保證人是有還錢義務,但銀行是否有告知欠款的義務?現在一通知就要扣薪,還分次雙倍扣,我們能跟銀行談判嗎?
律師答:
依《民法》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當初保證契約上應有記載債務人的借款數額(包括本金、利息與違約金),以及保證人應代為清償的數額,但法律並未規定債權人有隨時通知欠款數額的義務。
不過,在債權人提告,或聲請支付命令時,都應表明請求清償的數額,債務人或保證人若認為債權人的主張不實,應及早於程序中爭執。
判決應寫明金額
根據讀者所述,銀行曾提告,則銀行對讀者丈夫扣薪的「執行名義」,應是根據「確定判決」,或訴訟上的和解、調解筆錄,上面應清楚寫明讀者丈夫的欠款金額。讀者可直接核對當初的「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筆錄,看到底還欠多少,若不慎遺失,可請法院補發判決書,或聲請閱卷。
此外,《民法》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因此銀行會告知讀者,先前還的只是利息和違約金;若讀者認為扣薪比例不合理,建議清償人與債權銀行協商清償計劃。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8月20日【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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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被追債 可聲請更生
讀者問:
1995年我幫前妻當房貸的連帶保證人,1999年2人離婚不久,房屋被法拍,但法拍後仍短少約170多萬元,前妻置之不理,直到去年債權銀行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我的薪資,前妻才聲請更生。請問,若前妻更生通過並開始還款,我的薪資還會被扣嗎?我也可以聲請更生或有其他方式避免被扣薪嗎?
律師答:
讀者在1995年擔任前妻房貸的連帶保證人,就房貸債務即為須負全部履行責任之「共同債務人」,而與債務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
依照方案進行還款
所以,讀者前妻更生通過並依更生方案定期還款,債權銀行依舊可以對讀者名下資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就短差的債權餘額聲請強制執行,如扣薪等。因此,如果讀者前妻在更生裁定通過後,仍不履行債務,讀者還是可能因為連帶保證的關係,被強制執行扣款。
依讀者提問中描述,與前妻就房貸債務為共同債務人,讀者應屬《債清條例》第2條規定的「消費者」,如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又合於「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的要件時,讀者可依《債清條例》聲請更生,並按照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進行還款而免遭到扣薪。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9月30日【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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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母財產 可聲請監護宣告
讀者問:
我在家排行老大,父親已去世,母親腦中風住進林口長庚醫院,因開刀意識不清,我妹和妹婿將所有保單、股票、存款簿、印章佔為己有,堅持要處理母親財務,不讓我插手,請問我要如何確保母親的財產不被侵占?要怎麼做,才能讓我妹和妹婿交出母親的東西?
律師答:
依《民法》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者,法院可以根據相關人的聲請,做出監護宣告,同時替受監護人選任監護輔助人,代理受監護人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先鑑定精神狀態
讀者可先取得母親的醫院診斷證明、稅務機關的財產證明、戶政事務所的戶籍謄本,然後向母親所在地的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其中財產證明會將母親所有財產,分項敘明作為依據;在法院尚未指定監護輔助人前,除非要用來支付受監護人(指母親)的醫療或生活費,否則財產不得任意移轉。
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先指定醫療機構鑑定母親的精神狀態,若母親狀況應受監護宣告,法院將從讀者所提的戶籍謄本家屬欄中,指定適當人選做為監護輔助人,讀者可用與母親同住、長期扶養或支付醫療費等理由,爭取獲指定為監護輔助人。
受指定為監護輔助人後可監護及管理母親財產,若發現財物被他人佔有,也可用法定代理人名義,提告請求無權佔有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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