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列警示 結案才可解除…
讀者問:
我在去年年底時,把合作金庫的帳戶賣給別人,今年2月17日被警方列為警示帳戶,但到現在警方都不傳喚我說明,反倒是我問警方何時要到案說明?警方卻說證據不足,查到相關資訊才會傳喚。我現在帳戶都無法運作,只想要趕快結束案子,要如何才能快速結案或解除警示帳戶?
律師答:
賣個人帳戶給詐欺集團作為詐騙工具,並由車手利用讀者帳戶,取走被害人被騙的贓款,集團首腦、車手與讀者都會成立《刑法》詐欺罪共同正犯,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騙集團落跑拖案。
警方查獲車手犯案後,會追查首腦及提供帳戶者,並將帳戶列為警示帳戶,移送地檢署偵辦,若帳戶提供者事後賠償被害人損失,並獲得被害人原諒,雙方達成和解後,可能會獲緩起訴處分。
詐欺案緩起訴或判決確定後,執行檢察官會將凍結的帳號通知承辦警察,讀者可在緩起訴或判決確定後,持確定判決證明,向當時承辦警察機關,請求函請金融機構解除警示帳戶。
實務上因首腦、車手常未出庭應訊,導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讀者只能具陳報狀給檢警或法官,請相關單位盡快辦理。 但因詐騙集團常是慣犯,非常了解偵辦手法,常四處搬家或逃亡,讓警政、司法機關難追查,導致偵辦程序冗長緩慢,無法快速結案。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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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 保險金恐遭扣
讀者問:
1我對銀行、資產管理公司間有負債,今年3月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內容載明禁止債務人(陳小姐)在說明、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投保契約,請問我只有一般終身壽險而已,理賠金也會被他們扣嗎?
律師答:
讀者收到法院裁定的執行命令,應該屬於扣押命令,而讀者所提的理賠金可能是終身壽險中的死亡保險金,或是生死合險的生存保險金。
達理賠條件才扣押
如果讀者是保險契約受益人,原得於保險契約中約定條件成就時領取保險金,因此法院可以對讀者的權利進行扣押,不過須等保險契約約定的條件達到時,扣押命令才會生效,屆時保險公司將不會把保險金給付給讀者,而會被法院扣押。
應注意的是,如果讀者是有死亡保險金約定之保險契約中的被保險人時,如未指定受益人,在讀者死亡時,保險金將視為讀者的遺產,此時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保險金仍會被扣押。
此外,讀者如果具保險契約要保人的身分,依保險契約有變更受益人、終止保險契約並取回解約金、保單質借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屬可扣押的標的,可能遭到債權人聲請扣押;只不過此時扣押效力僅禁止讀者行使上述權利,不能強制要求讀者必須行使上述權利,以清償債權人債權,因此發動類此扣押程序對債權人而言較無實益。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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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法拍仍欠巨款 可聲請閱卷
讀者問:
我在1994年用畫換了1間獨棟2層樓房,之後向銀行貸款400萬元,約10年時間我付了300多萬元後,因種種原因搬家,房子也被拍賣220萬元,最近法院突然說我還欠銀行700多萬,要查封財產,我用字畫、現金抵扣後,大概還差400萬元,請問銀行從沒通知我還有欠款,現在突然這樣查封,我該怎麼辦?
律師答:
依讀者來文所述,當年貸款400萬元後,陸續已付了300多萬元,一般來說,扣除利息部分,原來的貸款本金應仍有數10萬元甚至近百萬元還沒有清償,多年本利加總後金額確實可能大幅增加。
確認債權額再執行
至於讀者的房子後來拍賣得款220萬元時,因為可能有其他稅金及程序費用優先受償,拍賣價款先用來償還這些優先債權,最後剩下可以用來清償貸款的部分,可能就遠低於150萬元,若再經歷欠款利息不斷膨脹後,讀者所欠的數額確實可能相當可觀。
至於為何數額會膨脹到700多萬元,可能原因是讀者除貸款外,仍有其他筆欠款比如稅金、其他銀行或自然人等各類其他債權人,也一併依法律程序要求讀者償還,此時,建議讀者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以明瞭究竟積欠何筆欠款以及欠款數額,若閱卷後發現債權人向法院陳報的債權不實在,可另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先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等債權額確認後再進行執行程序。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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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卡債200萬竟無信用不良記錄 原來是…
讀者問:
本人無固定收入,2002年至今欠多家銀行卡債約200多萬,近日家人要我先協商應還金額,再決定是否幫我還清。金管會告知,要與欠最多的債權銀行協商,但我向聯徵中心查詢,聯徵中心寄來的資料卻沒有載明欠款金額及債權銀行等資料,所有記錄都寫「無」,彷彿我信用記錄良好。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律師答:
目前聯徵中心依金管會所訂「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以及相關函文,報經核備之信用卡資料保有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7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6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7年。
而信用卡戶帳款資料也有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1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6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至於其他信用不良紀錄,則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5年。
依上開說明,讀者向聯徵中心查不到個人欠債紀錄,應該是已過揭露期限,且如果金融機構已將不良債權移轉予資產管理公司,但未將債權轉讓資訊報到聯徵中心,也無法從個人信用報告中得悉所欠債務。
因此,讀者若欲處理卡債問題,建議讀者先整理曾經使用過的信用卡,逐一向各銀行查詢,透過各銀行建置的內部資料庫,釐清自己的債務,確認最大債權銀行是哪家之後,再進行後續協商及債務清理。
轉貼自【蘋果日報】【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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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債權憑證 可調閱債務人財產
讀者問:
我擁有債務人應清償五十萬元的債權憑證,但多次追討都未獲理會,目前債務人沒工作、土地與房屋,靠兒子給生活費並且存入金融機構,由於利息未超過二十七萬元,所以也不用報稅,查無稅捐資料。請問我要向那個機構查詢,如何調閱對方帳戶款項以利追討?
律師答:
有關債權憑證,是指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收執,等債務人有財產時再進行執行的憑證。債權人在取得債權憑證後,在本質上屬原執行程序的繼續,不要繳納執行費用,就可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時,即可持該憑證的正本及身分證,到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調閱債務人的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即可查明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若發現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後,便可再到法院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注意時效避免消滅
不過,若債務人名下一直無財產可供執行,就需注意債權的時效問題。
由於債權憑證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是依原來權利的性質加以決定,如果讀者的五十萬元債權屬於借款債權,則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消滅時效應為十五年。
有關債權時效的起算,自債權人領取法院所發給的債權憑證時,時效即開始重行起算;因此在消滅時效將到期前,債權人即應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仍查無財產,也應在期限內重新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以永保該債權未超過時效。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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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岳父生前欠了銀行兩百多萬元,過世時欠債已近十五年,快超過追訴期。岳父過世至今已六、七年,死亡時有留下與他人共同持分的遺產,銀行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卻逼我太太及兩個姊妹出面協調,我太太不懂,經兩次協調被迫每月還款一萬五千元,但我們還有三個未成年小孩,請問該如何處理?
律師答:
銀行追討債務時,若債務人拒絕主動清償,一般而言銀行須提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所謂執行名義,包括支付命令、判決與本票裁定等。另追討債務不得超過《民法》規定的十五年期限,否則債務人有權拒絕清償。
銀行私下找債務人出面協商,可能代表銀行尚未取得執行名義,意即銀行極有可能已超過十五年期限,讀者的太太及其姊妹身為繼承人,可抗辯超過時效,拒絕清償。
若已協議不得抗辯
《民法》已修正為限定繼承,即便未拋棄繼承,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繼承所得的遺產負有限的清償責任。例如岳父欠款為兩百萬元,若太太與其姊妹,繼承所得的遺產只有一百萬元,則僅需在這一百萬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即可。
經兩次協調被迫每月還款一萬五千元,若僅是銀行單方面要求,便可用上述主張抗辯;但若已達成協議,依《民法》規定就不得再抗辯超過時效,亦不得主張僅負限定繼承的清償責任。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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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擁有債務人應清償五十萬元的債權憑證,但多次追討都未獲理會,目前債務人沒工作、土地與房屋,靠兒子給生活費並且存入金融機構,由於利息未超過二十七萬元,所以也不用報稅,查無稅捐資料。請問我要向那個機構查詢,如何調閱對方帳戶款項以利追討?
律師答:
有關債權憑證,是指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收執,等債務人有財產時再進行執行的憑證。債權人在取得債權憑證後,在本質上屬原執行程序的繼續,不要繳納執行費用,就可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時,即可持該憑證的正本及身分證,到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調閱債務人的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即可查明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若發現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後,便可再到法院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注意時效避免消滅
不過,若債務人名下一直無財產可供執行,就需注意債權的時效問題。
由於債權憑證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是依原來權利的性質加以決定,如果讀者的五十萬元債權屬於借款債權,則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消滅時效應為十五年。
有關債權時效的起算,自債權人領取法院所發給的債權憑證時,時效即開始重行起算;因此在消滅時效將到期前,債權人即應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仍查無財產,也應在期限內重新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以永保該債權未超過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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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在一九八三年間幫哥哥作保,但哥哥隔年事業失敗,我的財產被法院拍賣仍不夠償還,從此名下沒不動產也沒薪資所得,只在工會繳勞健保,現在五十五歲,若想領勞健保退休金,是月退還是一次領完好?會被抵扣還債嗎?若月領是否每月扣一定比例還債?
律師答:
若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以債務人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可請求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等發現債務人另有財產時,再聲請強制執行,故讀者若被債權人發現另有財產者,隨時可能遭強制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社福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另依《大法官會議解釋》、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退休金等不得扣押、讓與或擔保,但因《勞動基準法》並無上述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之相關規定,為避免退休金遭強制執行,建議讀者採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退休。
勿以個人名義存入
此外,社福津貼或保險金,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僅指受請領者,為領取現金給付或補助權利而言,若救助給付已領取並存入金融機構,而轉換為對金
融機構之權利,即屬金錢債權請求權,該金錢債權既屬一般財產權,自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所以讀者領取退休金後,建議不要以個人名義存入名下的金融機構,否則仍有遭債權人強制執行之風險。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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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與丈夫離異,他三年前過世,沒有遺產只留下債務,銀行債務由兩個兒子處理完畢。至於私人債務部分,前夫的兄弟寄來一份沒有借據的帳務清單,要求我兒子負責,並附上一張財產協議書,要我兒子放棄對我前公公財產的繼承權。我前公公還在世,我的兒子日後真的不能繼承他的財產嗎?前夫兄弟有權這樣做嗎?
律師答:
《民法》關於繼承規定於二○○九年六月修法,由概括繼承主義改為限定繼承主義。依《民法》第一一四八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換句話說,繼承的財產有多少就賠償多少,賠完了就不用再賠,並不會影響到後代繼承人個人的財產,也就是不會再發生「父債子還」的情況。
生前拋棄不具效力
讀者先生過世的時間若是在二○○九年六月之前,則其繼承人(兩個兒子)須概括繼承其債務;若在二○○九年六月之後,則繼承人只以繼承得到的財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讀者的兒子並無義務以個人的財產負擔其父親的債務。
讀者前公公的財產繼承權部分,關於拋棄繼承的規定是以繼承人於繼承事實(即過世)發生、知道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所以在繼承開始前預立財產協議書,放棄對財產的繼承權,並不生效力,讀者的兒子還是可繼承讀者前公公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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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幫朋友擔保房貸,朋友繳不出錢,房屋遭拍賣後還欠銀行一百萬元,他與銀行協商,銀行要我繼續當保證人,並說我若拒絕,協商案不會過,我只好再當保證人,請問銀行這樣強迫我,法律上是否有效?若朋友繳不出錢,銀行會扣我財產,我如何向朋友求償?
律師答:
讀者朋友房屋遭拍賣後,還欠銀行一百萬元,銀行要讀者繼續當協商還款方案的保證人,讀者當然可拒絕,因協商後的還債方式、利息等條件,可能比當初保證的內容更不利。 但讀者若拒絕繼續當保證人,銀行可能立刻就要追討一百萬元,因為畢竟讀者本來就是該筆房貸的保證人。 對讀者來說,是否繼續當保證人,會是兩難的選擇,但既然已同意續當保證人,在法律上當然有效,銀行沒有強迫的問題。
依法取得「代位權」
未來讀者的朋友若無力還債甚至跑路,銀行會轉向保證人要債,讀者若因此被查封房屋、扣財產或薪水,依據《民法》第七四九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讀者若被扣了一百萬元用來清償債務,您就取得債權的「代位權」,你朋友本來欠銀行一百萬元,變成欠你一百萬元,讀者可向各地院民事庭提起「代
位請求清償借款」訴訟,要求朋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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