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十年。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四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十年。
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五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一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六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五年。但其他法令或契約對於各該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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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哥哥在一九九六年間用我的名義買房子,後無力償還,房子被法拍,仍不足額一百一十萬元,我因此被強制執行扣薪,至今我每月仍持續扣薪,所以我的存款跟股票都安好。但我想請問,接下來我可用自己的名字買房買車嗎?會不會被強制執行而查封?如果我不按時還款下場會如何?
律師答:
依《民法》與《強制執行法》規定,債權人目前雖僅對讀者的薪資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仍可對讀者薪資以外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因此不建議讀者繼續以本人名義置產,以免將來財產有受強制執行的風險。 另讀者如未按時還款,債權人會對讀者薪資外的其它財產強制執行,如讀者其餘責任財產仍不足清償債務,法院會重新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債權人可依此憑證,等讀者將來名下有財產時再行執行。
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如讀者的債權人是金融機關,在此建議讀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五一條的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或向法院、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如協商或調解成立且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債務清償方案將發生《民法》上的和解效力,債權人僅得主張經清償方案變更後的債權額,而非協商前的債權額。如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讀者得逕向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依上述程序處理,才是徹底解決債務的方法。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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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是單親家庭的父親,十二年前我得了癌症,經電療後現在嘴不能吃、語言不清,只能靠鼻胃管灌食,以致身體不好無法工作,每月靠低收入戶補助及殘障補助過日子,先前積欠的卡債、銀行貸款都無法償還,請問我這些債務以後會不會連累到我的兩名子女?
律師答: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讀者要先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這時最大債權銀行會通知其他債權銀行,一起參與協商,一旦協商成立,讀者須依照債務清償方案還錢。
無收入可選「清算」
若讀者提出協商請求超過三十天,銀行仍未開始協商,或協商程序超過九十天無法達成共識,讀者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所謂「更生」,適用有固定收入來源、積欠債務未超過一千二百萬元者,債務人可用未來收入還款,避免薪資財產被查封拍賣,一旦履行更生方案完畢,就能免除債務責任。
「清算」程序則適用無固定收入者,聲請清算後將由法院出面,變賣債務人的財產償還債務,若法院最後裁定不免責,債務人還是得繼續還錢,直到法院裁定復權,債務人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
萬一讀者在免除清償責任前死亡,雖然現在已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制,但建議讀者的子女屆時最好還是依《民法》規定,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就能避免繼承債務。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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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與丈夫離異,他三年前過世,沒有遺產只留下債務,銀行債務由兩個兒子處理完畢。至於私人債務部分,前夫的兄弟寄來一份沒有借據的帳務清單,要求我兒子負責,並附上一張財產協議書,要我兒子放棄對我前公公財產的繼承權。我前公公還在世,我的兒子日後真的不能繼承他的財產嗎?前夫兄弟有權這樣做嗎?
律師答:
《民法》關於繼承規定於二○○九年六月修法,由概括繼承主義改為限定繼承主義。依《民法》第一一四八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換句話說,繼承的財產有多少就賠償多少,賠完了就不用再賠,並不會影響到後代繼承人個人的財產,也就是不會再發生「父債子還」的情況。
生前拋棄不具效力
讀者先生過世的時間若是在二○○九年六月之前,則其繼承人(兩個兒子)須概括繼承其債務;若在二○○九年六月之後,則繼承人只以繼承得到的財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讀者的兒子並無義務以個人的財產負擔其父親的債務。
讀者前公公的財產繼承權部分,關於拋棄繼承的規定是以繼承人於繼承事實(即過世)發生、知道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所以在繼承開始前預立財產協議書,放棄對財產的繼承權,並不生效力,讀者的兒子還是可繼承讀者前公公的財產。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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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的小女兒日前不幸往生,但她生前曾以我當保證人購買一輛汽車代步,如今女兒已經過世,我也拋棄對小女兒所有遺產的繼承權,請問我擔保小女兒購車的保證責任還存在嗎?銀行還會找我追討債務嗎?
律師答: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原則上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若擔憂或已得知被繼承人遺留的負債大於資產時,繼承人可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然而保證債務不屬於可拋棄繼承的範圍。簡單來說,若僅是繼承女兒死後留下的一輛車輛,但不願代為繳清車輛剩餘的貸款,就可藉由拋棄繼承免除清償責任。當然,此舉也會喪失取得車輛所有權的資格。
可出售變現抵債
可是讀者在女兒生前,為女兒擔保買車所產生的保證債務,在女兒過世後,該筆債務不算是女兒的負債遺產,自然不能也無法被拋棄繼承,保證人仍須依《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規定,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為履行責任,債權人也可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包括清償或負擔損害賠償金等。
本案採取拋棄繼承並不適宜,畢竟車輛多少都有剩餘價值,經由出售變現抵償貸款,才可減少保證人的負擔。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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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丈夫有卡債,日前過世了,會連累到我們母子嗎?要如何才能知道丈夫債務有多少?如果要辦理拋棄繼承,何時該辦理完成?丈夫壽險受益人是我,請問保險理賠金以及勞保給付算是誰的財產呢?
律師答:
丈夫積欠銀行卡債,往生後,若配偶及子女未依法拋棄繼承,則仍負有用繼承財產來清償丈夫債務的責任,因此若知丈夫積欠債務大於繼承財產時,建議應拋棄繼承。
《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二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因此當知悉丈夫往生後三個月內,配偶及其子女應提出死亡證明、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與印鑑證明等,向丈夫生前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表明拋棄繼承。
另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均留存金融機構提報的民眾信用、債務資料,可以繼承人身分申請。但該中心並無個人積欠私人債務或擔任保證人的資料,讀者應特別注意。
壽險理賠非遺產
依《保險法》第一一二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因此壽險保單若有約定受益人,該給付金額應歸受益人所有,非屬遺產。
至於勞保的死亡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歸屬配偶及子女所共有,因此無須擔心丈夫的債權銀行,會對該兩筆款項主張權利。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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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媽日前因朋友買房子而擔任保證人,後來房子因無錢清償而被查封到現在。也不知銀行是否有跟該友人求償,但最近我爸媽考慮將勞保領回養老,想選擇月退方式存入銀行,請問銀行會不會扣勞保給付的月退金?若未來爸媽過世,銀行會不會將尚未領完的勞保給付給扣走呢?
律師答:
依《民法》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亦即於保證人尚未拋棄先訴抗辯權之前提下,債權人必須先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始得向保證人進行求償。又同法也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依讀者來信所指,建議先行確認實際債務金額,以及在保證契約中是否有拋棄先訴抗辯權。如果讀者父母沒有拋棄先訴抗辯權,則在銀行向你們請求時,可要求銀行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並為強制執行。如果讀者父母已於保證契約中先行拋棄先訴抗辯權,則可能就無法拒絕銀行的求償了,而勞保給付的月退金,在無法清償系爭債務的情況下,確實有遭查扣可能。
另外,若讀者父母過世後,銀行是否會將尚未領完之勞保給付扣走,則端視債務之清償情形,因此,建議讀者仍須先確認實際的債權數額。
勞保局公關科則表示,如果有債務問題的民眾,勞保年金可以考慮申請年金帳戶,年金可以直接匯到戶頭裡,不會被扣押或是被強制執行。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協會小叮嚀:
債清條例第71、137條清楚寫道:「更生、清算的免責裁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 意即主債務人擺脫債務後,雖然債權人不能找主債務人要錢,但仍舊可以找保證人!
因此主債務人或保證人債務都可以利用消債條例去處理,其中的 債務協商、調解、更生、清算 等程序,都是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
另外提醒您當保證人真是百害而無一利,假如有人請求您作保,千萬要經過審慎評估,考量對方的能力與可信度,切勿輕易答應,免得追悔莫及。
若真的無法避之,欠下了債務,切記!! 保證人債務 可透過 債務協商, 更生, 清算 , 解決高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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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二十年前幫朋友作保辦貸款,後因朋友落跑以致欠銀行近兩千萬元,這筆債務也經法院判定,這二十年來名下均不敢有財產,另名友人因是公務員,每月薪水被扣三分之一。現在家裡有一間房屋由我繼承,請問銀行能查扣嗎?此筆債務會因超過二十年而消滅嗎?
律師答:
銀行的債權經法院判定後,依《民法》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若十五年內銀行都未持法院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讀者可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清償;也就是銀行已過請求權時效,不能再向讀者要錢。
但《民法》同時規定,時效計算「因下列事由而中斷,包括請求、承認、起訴、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等。」因此銀行只要在十五年內聲請強制執行,即便讀者名下沒有財產,執行一無所獲,執行處也會核發債權憑證,十五年時效將重新起算。
聲請閱卷查時效
換言之,只要銀行有固定每隔十五年換發債權憑證,時效將一直更新下去,對讀者的債權就永遠有效,銀行當然有權查扣讀者繼承所得的房屋。
至於銀行債權有無超過時效,因讀者本身是債務人,可在接獲查封命令後,向執行處聲請閱卷,查看銀行有無按時換發債權憑證,如果發現有時效消滅的情形,讀者可依《強制執行法》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請求權逾期,就可不須清償該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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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認識一個男網友並交往,他向我借了幾十萬元,最近我發現他有過一段婚姻,我不想繼續這段感情,所以向他討債,他一開始說沒問題,很快就會還,但始終不還錢,我有寄存證信函及聲請調解,他都沒出面。我手上只有當時匯款單,沒有借據,請問該如何要回那筆錢?
律師答:
讀者只有匯款單,沒有借據,而對方又避不見面,這種情況可向法院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由法院傳喚他出庭說明,為何那筆錢會由妳匯進其帳戶,到時候他須舉證證明自己提出的理由,如果他無法自圓其說或未獲法院採信,可能就會認定那筆錢是不當得利,必須還給妳。
另外,讀者不妨以電話錄音、電子郵件或LINE方式蒐證,問他「什麼時候才要還錢」,並記得技巧性地提到借款時間、詳細金額、匯進哪家銀行帳戶等細節,如果對方出現「妳放心,我一定會還」之類承認借錢的回應,就可以和匯款單、討債存證信函一起當證據提告,要他返還借款。
請國稅局查財產
讀者還提到一開始有向他討債,他敷衍回應「沒問題,很快就還」,如果這些過程有其他人參與並可證明對方當時承認債務存在,也可請求法院傳他們作證。
此外也可憑匯款單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收到支付命令二十天內未聲明異議,就可憑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到國稅局查詢對方財產,然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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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南投陳先生問:
我在一九九六年間被倒會,會首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簽一張二十五萬元本票給我,我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聲請本票裁定,會首每月匯三千元給我,到今年共匯九萬九千元,日前他告訴我沒錢可匯,我寄存證信函他也拒收,我打電話給他女兒,要求轉達繼續還錢,他女兒說要告我精神騷擾,朋友說,本票已過期無效,所以他免還錢,是真的嗎?
律師答:
本票從到期日(如果是見票即付的本票,則從發票日起算)三年內有效,但因讀者已聲請本票裁定,該本票債權的消滅時效,將從法院裁定確定時起算三年,讀者可先確認有無超過時效。
無法要求女兒還債
如果沒有超過時效,讀者仍可持本票裁定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如已超過時效,因讀者確實仍對債務人有債權,一般債權的消滅時效是十五年,依讀者所述,債務人先前仍按月還款,表示他也承認此債權,故讀者仍可另行訴請法院裁判,命他清償債務並加計法定利息,等裁判確定時再持該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
通常在此情況下,債權人恐不只你一人,他也可能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此時法院會發出時效五年的債權憑證,只要讀者一發現對方有財產,即可再聲請強制執行。
另基於個人責任原則,除非債務人的女兒表示願意承擔父親債務,否則讀者是無法要求他女兒代替父親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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