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
我老闆之前用我當債務人買房子,他說很快就會轉手賣掉,因為是爸爸朋友,我不疑有他,但他付不出利息,房屋拍賣還不夠償還銀行,現在他過世,資產管理公司寄討債函來,請問這債務有年限嗎?我沒錢,我配偶和小孩會受連累嗎?
律師答:
讀者所謂「當債務人買房子」應是指單純出名辦理房屋貸款,房貸在法律性質上仍屬一般消費借貸,消滅時效是15年,依《民法》第129條,須15年內沒有債權人對讀者請求償還、或按法律途徑起訴,或讀者向債權人承認欠債等中斷事由,讀者才能主張債權罹於消滅時效,只要一發生請求、起訴或承認,這個15年期間都會重新起算。
拋棄繼承切割
另若已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子,仍不足清償,此時法院應已另行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除非債權人連續15年沒提出再次執行,否則債權不會消滅,該筆債務基本上只屬於讀者,債務人死亡,繼承人只要拋棄繼承,債不會留給配偶或小孩。
若未辦理,仍只限定在遺產額度內才生繼承效力,但因死亡為夫妻財產制當然的分別事由,債權人仍可藉由代位方式,請求配偶將應該給付的剩餘財產數額付給債權人,會影響到配偶。另外將來讀者過世後,所有的各順位繼承人均須另外做拋棄繼承,才能與債務完全切割。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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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念書時申辦信用卡附卡,7、8年前正卡負債,銀行要我負連帶責任,我無法繳款,導致信用破產;最近發現2010年法律修改,我申辦時未滿20歲,銀行也未在我滿20歲時告知要負連帶清償責任,且附卡也從未欠費,我可否不用負連帶清償責任?
國內各銀行信用卡契約原規定,正卡及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信用卡所生債務,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因考慮附卡持卡人不會收到帳單,無法知道正卡持卡人消費情形,進而適時限制過多的消費,使附卡持卡人負擔非其所能控制的危險,違反誠信、平等互惠等原則,引發社會疑議。
銀行公會為此開會決議,各發卡機構應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自2009年7月10日起,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之應付帳款」皆無須再負連帶清償責任。
未成年未婚時申請
但這個決議對發生在2009年7月10日「前」的正卡債務並不適用,銀行公會隔年再做決議,只要符合「申請時如為未成年且未婚者,而發卡機構並未於附卡持卡人成年時再告知其須負擔連帶清償責任」情形,銀行應免除附卡持卡人的連帶清償責任。
讀者正卡負債約是在2008、2009年間發生,申辦附卡時未滿20歲且未婚,而發卡銀行也沒在讀者年滿20歲時通知要負正卡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若發卡銀行向讀者追債,可依上述理由拒絕付款。
轉貼自蘋果日報-【法律問蘋果】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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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曾經幫人擔保買車,現在車主擺爛不繳錢,我又有房子怕被影響,問警察還是打給民事法院都得不到任何解答,希望你們能告訴我,該怎麼做才能取消擔保?保護我自己權益?
律師答:
依讀者所述,讀者是車主購買汽車時向銀行借款的保證人,一般而言,當車主向銀行申請車貸,銀行要求車主提供保證人的狀況
通常是因為車主過往的信用有瑕疵或是財力證明不足,換句話說,銀行要求車主提供保證人的目的就是要補足車主即借款人的資格不足。
確保其可清償債務,因此銀行通常不會接受保證人取消擔保的要求。而依《民法》第745、746條規定。
若讀者在簽屬保證人同意書時沒有「拋棄先訴抗辯權」、「車主未受破產宣告」及「車主之財產沒有不足清償其債務」等情形,銀行即跳過車主而直接向讀者請求清償車貸時
讀者可以主張必須先執行車主名下的財產,在銀行就車主的財產強制執行沒有效果前拒絕清償。本案中,若車主繼續擺爛不繳錢,銀行會先將車輛拖回並且進行後續的強制執行拍賣程序,假使車子拍賣後所得價款仍無法清償當初車主所借款的金額,銀行仍會要求向保證人即讀者要求清償。
若讀者為避免名下房子遭到銀行拍賣,建議讀者可先與銀行協商,
是否可接受「申請變更保證人」之要求,否則就只能變賣房產等物並還清所積欠的剩餘債務。
轉貼自蘋果日報-【法律問蘋果】(許淑惠/採訪整理)
協會小叮嚀:
保證人債務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參民法第739條)
*指替人擔保,主債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由保證人來承擔相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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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行民法,夫妻財產制分為「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又細分為兩種:「約定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分別財產制」。
當夫妻採用分別財產制必須向法院登記,如此一來,夫妻就各自保有名下財產,彼此財務完全獨立。
如果夫妻當初沒有選擇任何一種夫妻財產制,那麼便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者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一方顯失公平者,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除非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才不在此限。
下列財產不列入分配: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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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債專區:即時新聞
※我想了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可以問誰?
答:您可以撥打法律協會的諮詢專線電話0809-033-988,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早上九點三十分至下午六點,前置協商服務專線諮詢。
※什麼是前置協商?前置協商的重要性為何?
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作業流程,第一階段就是前置協商。前置協商是債務人提出協商申請後,全部的債權金融機構依債務人的償還能力與債務人共同擬定一個可行的償債案,以解決債務問題。
※什麼債務可以進入前置協商?
答:您在金融機構有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等債務,始得申請前置協商。
※前置協商的適用對象為何?
答: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申請前置協商者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我沒有還款困難的問題,但想要降低利率可透過前置協商得到解決?
答:不可以,您應與往來的債權金融機構個別洽商。前置協商只處理按期清償債務有困難的債務人,而且自前置協商申請開始後,全體金融機構得停止申請人動用既有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未動用額度之權利、停止核准新授信額度或強制停用申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信用卡及現金
卡之權利,聯合徵信中心會有不良信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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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債專區:即時新聞
※要先向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後,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答:是的,前置協商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之程序。
※我已參加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是否可以再與銀行申請前置協商?
答:不可以,您並不符合申請前置協商之資格,建議您繼續依約繳款。已毀諾的債務人請與往來債權銀行儘速個別協商,依債務人目前每月可還款金額,擬定還款方案。
※申請前置協商成立並完成簽約,對債務人有什麼幫助?
答:前置協商提供債務人與所有債權金融機構一次解決債務的機制,依債務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訂定清償方案,避免進入更生或清算的司法程序,影響個人信用紀錄及社會名譽。
※我與好幾家銀行借款,需要向每一家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
答:不需要。僅需備妥所需文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即可。
※不知道哪一家是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怎麼辦?
答:請直接向聯合徵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該清冊即有列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名稱。
※申請前置協商後,多少才會知道結果?
答:自備齊文件並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25~30日開始協商,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45~90日完成協商作業。前置協商處理進度,可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查詢。
※申請前置協商、更生或清算後,聯徵中心會不會有不良紀錄?
答:會。進入前置協商、更生、清算程序會有不良信用紀錄,不同的類別各有不同的註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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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是否會有生活程序之限制?
答:聲請更生或清算後,為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或清算程序之必要,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生活之程度。
※申請前置協商,金融機構會繼續催收嗎?
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收到債務人備齊7項必備文件後3個營業日內(僅限無擔保債權)停止催收。
※申請前置協商過程中,債務人應如何配合程序作業?
答:
※前置協商成立後,新的分期清償方案何時開始適用?
答:清償方案經簽約完成後即生效力。
※債務人於債務清理程序中,提供之財產、收入、債務等財務資料如有虛報、捏造、偽造、隱匿情事者,會有何後果?
答:提供之財務資料如有虛報、捏造、偽造、隱匿情事,會產生下列法律效果:
※自用住宅借款可否納入前置協商?資格限制為何?
答:可以,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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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借款納入前置協商,每月分期償還金額還款顯有重大困難者,可否申請延長還款期限?
答:可以,但最長不得超過4年。原契約有保證人者並須徵得保證人之同意。
※是否有房屋貸款的人都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答:不是,僅適用於自用住宅借款的債務人。自用住宅借款係指債務人為購買或建造自用住宅`(包括取得住宅基地),以住宅設定抵押向金融機構借貸,且約定分期償還之借款。自用住宅係指債務人所有,借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若有二棟以上住宅只有擇一。
※申請前置協商時如何將自用住宅借款納入?
答:於前置協商申請書第三條填寫自用住宅借款債權金融機構之名稱即可表示有意將自用住宅借款納入協商。
※申請前置協商成立後,我的房子還會被拍賣嗎?
答:不會;除非繳款有逾期,逾期超過2期會被拍賣。
※前置協商、更生及清算的相關程序如何進行?
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規定,債務人須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協商不成立,始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前置協商程序能申請幾次?
答:若申請協商後無法與金融機構達成協議而取得不成立通知則無法再申請前置協商,若協商中自行退件,自退件日起算六個月始得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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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叮嚀:
◎協商成立後,請珍惜信用,不要輕易毀諾。
◎預約現場諮詢免付費專線:0809-033-988
※本文宣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仍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為準。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的生活限制及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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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條例申請程序
消債條例的設計分為兩階段三部分,第一階段為前置協商程序,第二階段為更生或清算程序(俗稱破產)。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申請前置協商,該協商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主辦。前置協商不成立者,始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更生或清算由地方法院審理及裁定。
◎消債條例受益對象
消債條例的設計核心意旨即在幫助「非因自己不努力工作賺錢而造成不能還款或還款不足人」,換言之,前述繳款能力減弱的人可經由申請金融機構前置協商獲得解決,若罹患重病或非自願性失業並非長期性質,亦可循申請金融機構前置協商獲得解決。此一措施讓債務人減輕壓力,重拾生活步調及自信。
◎聲請更生、清算之影響及各項生活限制
更生或清算對個人之社會聲譽及地位影響甚鉅。
有多達121項職務(例如保險業務員、地政士、金融從業人員、外催公司催收人員、公司經理人等)法律限制清算人不得充任或撤銷執照。
此外,一般企業若得知應徵者或任職中之職員有更生或清算紀錄,也會對其產生不良之印象。再者,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後,該案件將公告於法院、資訊網路或公報、新聞紙,法院審理過程中亦有多項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資訊須經公告之程序,對債務人之聲譽將造成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