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用-債務清冊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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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堂

Q1:何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A:政府基於協助債務人解決經濟生活問題,從97年4月11日開始正式施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藉以穩定金融與社會秩序。消債條例之債務清理程序分成二階段,債務人必須先與銀行等債權金融機構進行法院外之「前置協商程序」;協商不成時,才進入法院之更生(性質上屬破產法上之和解程序)或清算(性質上屬破產法上之特別破產程序)程序。為利民眾製作並提出其債權人清冊與債權金融機構等進行前置協商程序,聯徵中心自97年4月9日起提供民眾申請查詢「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Q2:何謂「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A:「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是民眾參與前置協商,提供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專用之「綜合信用報告」。為便利債務人檢視釐清並製作符合其債務關係實際情況之債權人清冊,聯徵中心特別規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乙項資料提供當事人本人查詢,其資料範圍係包括聯徵中心於一般情形下並未揭露予金融機構為授信條件審核目的查詢且未獲報送清償之債務資料。由於債務人之相關資料係由各該債權金融機構所曾報送之資料彙整統計而得,如對於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資料存有疑義、或資料與債務人目前實際債務餘額不符者,敬請債務人再洽債權金融機構確認。

 

Q3:「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內容有哪些?

A: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資料範圍係包括聯徵中心於一般情形下並未揭露予金融機構為授信條件審核目的查詢之未清償債務資料,內容包括:「債務人基本資料」、「是否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資訊」、「是否曾參與前置協商、結案原因及結案日期」、「依有無擔保分類之債務金額彙總資訊(含金融機構自93年起(信用卡自95年起)曾報送債權轉讓資訊且新債權人未報送結案資訊者)」、「債權金融機構資料及個人任職董監事/經理人及獨資/合夥事業負責人之企業名錄」等資訊。

 

Q4:誰可以申請或查詢?

A:除債務人本人得申請查詢其「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資料外,依據消債條例第151條之1第1項之規定,債務人為債務協商之請求時,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其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因此,於最大債權銀行受理債務人以書面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時,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即取得當事人之法定授權,得代理當事人向聯徵中心查詢其「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另依據同條文第2項之規定,受理債務人請求債務協商之最大債權銀行應通知其他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協商,並將債務人資料提供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錄。故於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通知債務人之其他債權金融機構後,受通知之其他債權金融機構亦取得查詢債務人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資料之合法權限。

 

Q5:申請程序與一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有無不同?

A:申請方式有:

直接向聯徵中心申辦:辦理方式有臨櫃辦理(含本人或委託親友臨櫃)、郵寄辦理兩種方式。

至郵局全國各儲匯窗口申辦:年滿20歲之本人或未滿20歲之已婚者(身分證之配偶欄有登載)親自至郵局辦理。

所需檢具身分證件均與目前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相同。惟民眾申請時須填寫「債權人清冊」專用申請書,申請項目請勾選「X1.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Q6: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前置協商」嗎?

A:申請「前置協商」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從來沒有參加過「前置協商」或95年度銀行公司辦理的「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簡稱「95年度債務協商」、或您曾參加「95年度債務協商」但沒有成立。

5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下。

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且按期還款有困難。

 

轉貼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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