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學堂
如何停止強制執行,查封程序的進行
強制執行,說白了就是法院依「執行名義」,以強制力使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
其方式包括將債務人的財產拍賣、變賣、變價、分配等,以清償債務、滿足債權人的債權。
而「查封」便是這些動作的前置作業。
查封的具體內容,是指剝奪債務人對該財產的處分權,不可以任意處分、移轉財產。
關於查封程序的執行,將按照目標物的不同,分別詳述:
不動產
依民法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而不動產的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不動產的一部分。
一般來說,就是指土地和房屋。
如果查封的目標對象是不動產且已登記,依強制執行法第76條規定,執行法院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始發生查封效力,而具體的查封方法如下:
揭示 :乃實務上最常用的方法,於不動產的所在地,布告查封事實,公之於眾。
上述三種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
依民法規定,稱動產者,指不動產以外的東西。
查封動產的範圍判斷,則是以誰有事實上的管理力,動產就屬於誰的為主,具體查封方法如下:
上述查封方法,必要時得併用。
例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款、薪資)、不動產之租賃權、合夥人之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商標專利等無體財產權等,執行方法依各相關條文規定執行。
於此多以發扣押命令的方式,達到與查封程序相同的目的:禁止債務人收取該債權或為其他的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與不動產、動產一樣,扣押(查封)都只是禁止處分該財產,還需經法院的變價程序,債權人的債權才開始受到清償。
變價程序包括: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若三種命令均有核發困難時,準用執行動產的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強制執行法第50-1條(無益執行禁止原則)
強制執行法第53條(下列之物不得查封)
綜合上述兩條法律,讓汽、機車得以不被查封的方式:
但是,這也有例外情況:
若債務人的汽、機車屬於名車,有高剩餘價值,仍有可能遭到查封拍賣。
強制執行法一樣也是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故有第10條之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而欲停止、撤銷強制執行的程序,法條中雖無明文規定,但其性質亦與民事訴訟法相同,法院應予尊重。
所以,債務人若是被強制執行,當務之急還是與債權人聯絡、進行協商,取得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還款方案。
且除了協商之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的更生程序也不失為一個好選擇,同樣能停止強制執行的進行。
若說負債好比墜入深淵,一旦閉上眼睛不管不顧、任其自身自滅,選擇逃避現實的同時也就看不到救命的繩索,債清條例旨在幫助債務人面對問題、處理問題,切勿放棄希望,退縮者寸步難行、有心人處處有路。
話雖如此,要讓一般民眾和債權人一方洽談,多少還是有些困難,要麼對方態度強硬談不攏、要麼被牽著鼻子走,協商出一個自己根本無法負擔的清償方案,最後不得已毀諾,仍舊走回原點。
為了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建議尋找專業人員的協助,省去勞心勞力的繁文縟節、同時顧及自身權利的保障!
所以與其亂無頭緒、暗自糾結,不如主動尋找幫助,歡迎來電詢問、或加我們的LINE為好友。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
法律協會關心您 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讓專業團隊來協助您
本會提供理債協助 法律問題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