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查封程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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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停止強制執行,查封程序的進行

 

強制執行,說白了就是法院依「執行名義」,以強制力使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

其方式包括將債務人的財產拍賣、變賣、變價、分配等,以清償債務、滿足債權人的債權。

 

而「查封」便是這些動作的前置作業。

 

查封的具體內容,是指剝奪債務人對該財產的處分權,不可以任意處分、移轉財產。

關於查封程序的執行,將按照目標物的不同,分別詳述:


 

不動產     

  依民法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而不動產的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不動產的一部分。

一般來說,就是指土地房屋

 

如果查封的目標對象是不動產且已登記,依強制執行法第76條規定,執行法院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始發生查封效力,而具體的查封方法如下:

  

       揭示 :乃實務上最常用的方法,於不動產的所在地,布告查封事實,公之於眾。

  • 封閉 :封鎖關閉不動產的一部或全部,禁止債務人或第三人任意進出。
  • 追繳契據 :令債務人交出不動產權利證明書,例如:所有權狀。

  上述三種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

  

動產      

  依民法規定,稱動產者,指不動產以外的東西

查封動產的範圍判斷,則是以誰有事實上的管理力,動產就屬於誰的為主,具體查封方法如下:

  

  • 標封:也就是封條,看到封條不要隨意除去或損壞,否則會觸犯刑法第139條,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烙印:以金屬製造之印章,烙於動產上。
  • 火漆印:將火漆溶化,塗於動產上,再加蓋印訖。
  • 其他足以公示查封的適當方法:前三項方法都不適用時為之,比如自養的一群家禽。

      上述查封方法,必要時得併用。

  

其他財產權   

  例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款薪資)、不動產之租賃權、合夥人之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商標專利等無體財產權等,執行方法依各相關條文規定執行。

於此多以發扣押命令的方式,達到與查封程序相同的目的:禁止債務人收取該債權或為其他的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與不動產、動產一樣,扣押(查封)都只是禁止處分該財產,還需經法院的變價程序,債權人的債權才開始受到清償。

變價程序包括: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若三種命令均有核發困難時,準用執行動產的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無法查封的動產 

  強制執行法第50-1條(無益執行禁止原則

  • 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
  • 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
  • 前二項情形,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者,不適用之。

  

強制執行法第53條(下列之物不得查封

  •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 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 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 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 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 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綜合上述兩條法律,讓汽、機車得以不被查封的方式

   

  • 證明該汽、機車為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物
  • 通常汽、機車有貸款者,必有優先債權,當該動產拍賣後的剩餘金額,清償完執行費用與優先債權後,不足以讓其他債權人獲得清償時,就會禁止執行聲請。

  

但是,這也有例外情況

   若債務人的汽、機車屬於名車,有高剩餘價值,仍有可能遭到查封拍賣。

  • 即使汽、機車被查封拍賣的金額連清償執行費用與優先債權都不夠,只要債權人願意負擔其不足,還是會依照債權人的聲請,進行查封。

  

 

法律協會的建議 

  強制執行法一樣也是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故有第10條之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而欲停止、撤銷強制執行的程序,法條中雖無明文規定,但其性質亦與民事訴訟法相同,法院應予尊重。

  

所以,債務人若是被強制執行,當務之急還是與債權人聯絡、進行協商,取得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還款方案。

且除了協商之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的更生程序也不失為一個好選擇,同樣能停止強制執行的進行。

   

若說負債好比墜入深淵,一旦閉上眼睛不管不顧、任其自身自滅,選擇逃避現實的同時也就看不到救命的繩索,債清條例旨在幫助債務人面對問題、處理問題,切勿放棄希望,退縮者寸步難行、有心人處處有路。

  

話雖如此,要讓一般民眾和債權人一方洽談,多少還是有些困難,要麼對方態度強硬談不攏、要麼被牽著鼻子走,協商出一個自己根本無法負擔的清償方案,最後不得已毀諾,仍舊走回原點。

   

為了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建議尋找專業人員的協助,省去勞心勞力的繁文縟節、同時顧及自身權利的保障!

 

所以與其亂無頭緒、暗自糾結,不如主動尋找幫助,歡迎來電詢問、或加我們的LINE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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