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是什麼?如何辦理?
法律協會公告事項
本會為內政部核准設立之法律服務團體,行政區域為全國性組織開放諮詢均為免費,敬請把握。

法律小學堂

何謂「債務清算」?

對於目前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得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清算債務人所有財產(債務人無財產能可

清算),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由法院清算債務人財產,迅速處理分配給債權人,債務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

法院裁定清算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也屬被清算之財產。而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應裁定免除債務人

債務,若裁定不免責,則需繼續清償至總則全額20%以上,才能聲請免責。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止滿五年後,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什麼是「清算程序」?

一、「清算程序」是將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

二、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

三、另外,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清算」,與破產法無太大差異

 

主要都是以財產換價進行分配的程序,清算最終仍需法院裁定是否免責。

好處在於執行期間個人賺取之薪水不會被拿去清算,但在程序執行期間,約有一百八十種行業不能做,只要牽涉到需管理到他人金錢財產之相關行業都不能做,例如「律師」、「建築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代理人」、各種調解委員、稽核人員、競選公職的候選人、親屬會議遺產管理人、托兒所負責人、兒童福利機構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證券商發起人等,撇除這些項目,剩下的職業種類多為「勞力」型態,想瞬間賺取暴利,想都別想。另外,生活將受限制,不得搭計程車、吃大餐、買名牌等;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所以,既然想脫債,就要有省吃儉用、克勤克儉的心理準備,過去那種刷卡說買就買的揮霍生活將不得再現,只因你是拿別人辛苦工作的血汗錢(銀行的錢主要來自存款人)去享受或投資,沒有道理叫你不還。

 

法律協會建議

若債務人沒有基本清償能力,又有債務無法清償的情形,就可以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若無例外情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之規定,債務就可以一筆勾銷了。

清算程序通常較為複雜,且在程序進行中有許多法律專業事項需要處理,當債務人沒有足夠的專業認知,容易感到不解與困擾,若有專業人士從旁協助,則不易出錯,能更迅速、準確地完成。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