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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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扣薪

 

近年來,消費物價飛漲,民眾薪資卻沒有跟隨它的速度同步成長,讓許多債務人的經濟狀況雪上加霜,導致面對債務的處理態度越發消極。

而債權銀行常見的追債手段之一,便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薪。

 

債務人如果遇到此類問題,可以先確認其請求的真實性,慎防被伺機詐騙,若確有其事,或許債務人會認為:就讓它慢慢扣吧!扣完了也就輕

鬆了。


 

那您便會發現這筆債務似乎沒有盡頭。

為何這麼說?

 

因為民法 § 323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白話解釋即是說您每個月被扣掉的薪水,首先會被拿去抵充強制執行的費用,再來是用以償還欠款的利息,最後才是債務本金。

  

 

試想,假設債務人某君月薪2萬5,積欠銀行100萬,年利率12%,按此條件計算,某君被法扣金額為8333(新制說明),一年下來共被扣薪

99996,然而光是債務利息每年便需支付12萬,代表不僅無法償還到本金,每年還得再增加利息負擔,長期積累下來,債務根本還不完,甚至

越滾越大!

  

 

當債務人不幸被強制執行扣薪時,驚慌失措是難免的,但千萬不要就此放棄!想辦法停止強制執行、徹底解決債務問題,生活才得以持續!

本會建議已經被強制執行扣薪的債務人,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來處理債務問題。

  

 

藉由消債條例去申請債務協商,將已提出協商請求之情事,以存證信函通知執行強制扣薪的債權銀行,要求先暫緩強制執(強制執行法 §

10)、進行協商,若此債權銀行在收到存證信函與協商通知後,仍不願意暫緩強制執行,則視為協商不成立(消債條例 § 151),那麼,債務

人便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一旦開始更生程序,屆時強制執行也會隨之停止(消債條例 § 48)。

若擔心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的時間緩不濟急,則可依消債條例 § 19之規定,在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同時向法院聲請求保全處分,以停止強制執行的

進行

 

 

 

執行命令種類如下
 
1.扣押命令 

 

白話為:法院通知公司,先把薪水扣下。但是,只准扣不准收,換句話說,你錢收不到,銀行也收不到,但是利息還再算。
 

 

2.收取命令 
 

白話為:法院通知銀行可以開始跟公司收取了,但是,只要有其他銀行想併案扣薪,法院都會在薪水1/3的範圍內准許的。不過,各家銀行扣

到的錢非常的少,也等於是在繳利息而已。
 

 

3.移轉命令 
 

白話為:法院將向公司收取薪水的權利交給那家銀行自己去跟公司處理。換句話說,這個薪水的收取權利已經被那家銀行扣走了,其他銀行不

能再從剩下的2/3去扣。所以,扣薪的公司會僅限一家。比較容易扣到本金。
 

 

4.支付轉給命令 
 

白話為:公司把扣下的錢送到法院。6~12個月後,法院再看總共幾家銀行進來分,按比例發放。但是,這6~12個月的利息銀行不會停止計

算。
 

 

 

(四)建議與補救方式 
 

從上面可以知道,移轉命令對於債務人的還債最有幫助。 
 

不過,也有法院會在移轉命令發出後,還准許銀行併案的。 
 

這裡,會建議欠款人可以試者請法院書記官向法官說明上述的問題,希望用移轉命令,讓被扣的錢能做最有效的運用。
  

 

強制執行第122條 及 第115-1條

 

強制執行法122條修正案,明確定義債務人”生活所必需”的計算基準為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如債務人有扶養親屬,也可以

比照此倍數及扶養義務比例加計其生活所必需費用。122條的修法讓所得較低並有扶養親屬的債務人,減輕許多負擔。

但對於單身,或沒有須扶養親屬的債務人,確實造成有些債務人被扣押金額比未修法前的三分之一還多。

根據計算,非六都沒須扶養親屬債務人,所得只要超過2萬3千元,就會被扣超過三分之一。這些人並非高所得者。

115條之1修正後,讓法院在裁定債權扣押命令時,對於生活較困難的債務人,除了可以透過122條保留其生活所必需的金額之外最高也僅能

以債務人所得三分之一為上限,這個規定補強並解決當時122條修正案的漏洞。

 

 

消債條例的協商機制有諸多種類,包括前置協商、債務更生或清算等,詳情可參閱下方連結,倘若協商成功,不僅可以解除扣薪與催收等問題,還能以雙方磋商出的合理方案來還款,降低負債壓力。

 

 

只要您勇於面對債務,就有機會告別負債人生,重建經濟生活!

只要您向前跨出一小步,剩餘的路,法律協會將助您繼續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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