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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快報News

債務更生機制說明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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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可進行職權調查債務人財產後,協調更生方案,使債務人盡力清償債務後,獲得重生機會。

 

 

更生」就是債務人提出一套償還計畫,例如:每月還多少、還多久、還幾成按照自己能負擔起的能力,經債權人會議,再經法

院裁准後,開始履行承諾,執行完畢,債務即一筆勾銷。

 

 

「清算」即簡易破產程序,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由法院清算債務人財產,迅速處理分配給債權人,債務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

之管理與處分權,法院裁定清算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也屬被清算之財產,而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

應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止滿5年,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總之債務人在利用債清法清理債務之前,應慎重判斷此法之優劣,衡量是否依債清法處理債務問題,雖然債務人可減免部分債

務; 但卻也加重其他義務與限制 。

 

 

●請向最大債權提出前置協商→取得協商不成立證明→遞狀至法院聲請更生→更生程序開始→提出還款計劃書→召開債權人會議→

更生認可→公告→依還款計劃〈債權比例〉按時攤還【註//程序當中可能:補正、陳報、異議、說明、訊問、出庭】...法協讓債

務更生成為可能。

 

 

聲請債務清理法更生,一個人一生只有一次聲請機會,所以建議要詳加了解並把握機會。而且因為避免更生法案遭債務人濫用,

產生道德風險,所以有嚴謹限制。只要真的有心想處理債務,應由專業律師給予評估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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