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原則上是三審確定,第一審可分為通常審判程序、簡易程序、簡式審判程序、 協商程序四種,法院依案情輕重先將案情單純之案件予以分類,以減輕日後負擔,第二審法院就 第一審判決經上訴部分,為完全重覆之審理,整個程序主要為事實審理,第三審則是法律審。
刑事訴訟係國家確定刑罰權及其範圍之程序,亦即國家為認定有無犯罪以及科處刑罰範圍,依法而 制定之法律程序。規定這套程序規則之法律,就是刑事訴訟法。 時至今日,刑罰權之行使,已完全歸屬於國家。其實際運作,大體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由法院代表國家審判。
為避免國家濫用 刑列罰權害及人權,正之法定程序,即有必要。憲法第八條明定: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刑事訴訟法即在於明定代表國家行使刑罰權 之公務員,嚴格遵守上述原則之法律。因此,刑事訴訟法雖旨在確定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同時是保障人權 的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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