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在金融機構有消費借貸之行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原因或債務發生致無法履約原因,導致無法履行繳款之義務均可提出申請!
所謂「債務協商」即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簡稱「債務協商」係指需向無擔保之最大債權銀行提出申請!
所謂「前置協商」即前置協商機制簡稱「前置協商」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之作業流程,債務人提出協商申請,債權銀行需與債務人共同擬定可行之償還方案,以解決債務問題。
▲立法之用意促使全國所有身陷經濟困境的民眾,能有重建生活經濟地位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消債條例)於民國96年6月8日立法通過,並於97年4月11日正式開始實施,然而消債條例並不是讓債務人欠錢不用還的法律,而是要讓全國所有因債務問題發生,不管是因為負債超過資產或是以債養債、入不敷出,甚至是被人詐騙等等原因,都可以透過消債條例來解決自己本身債務的困擾。因此法院讓目前沒有能力還款的人在合理範圍內,依據債務人的能力選擇用什麼方式去處理債務,最終達到幫助經濟上弱勢的人重建生活的目標,進而找回生活的自信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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