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起算二十日內,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如果沒有異議,那支付命令就會確定,依據民法規定,支付命令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在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或勝訴判決,兩者效力都一樣,以上在法律上都稱為”執行名義”。如果你確定收到支付命令的日期是2月7日,那麼可以異議的日期是到2月27日。至於銀行要聲請強制執行,也需要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才能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執行你名下不動產(房子、土地)、動產(存款、薪資、家電等…。)
建議:
1、先向法院查詢(支付命令或法院信封都會有法院的連絡方式及電話),以確定你或其他人收到支付命令的日期。
2、是否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該以你是否有意願和銀行商談解決之道作考量,如果你還沒有方式,那就不要異議了。因為你聲明異議,支付命令雖然失其效力,但是銀行應該還是會訴訟下去,那只不過是把銀行取得執行名義的時間往後延而已。如果有要解決的方式,那可以考慮先異議,到時侯到法院和銀行洽談和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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